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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2 09:50|编辑: 薛老师|阅读: 46

摘要

北京警察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发布。北京警察学院是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学制3年。北京高考在线整理了相关内容,供考生参考。

北京警察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发布。北京警察学院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北京高考在线团队整理了北京警察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帮助考生们了解最新招生信息。详情如下:

招生章程:2026年全国重点高校招生章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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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公政治〔2025〕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5〕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部署要求,结合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全称:北京警察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六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对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

(一)根据市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进行编制;

(二)考虑公安工作的职业特殊性,女生招收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局、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招生对象:高考报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符合条件的考生(享受其他特殊政策在北京参加高考的考生除外)。

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公安专业选考科目:本科公安学类专业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本科公安技术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和化学”。专科专业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进行录取,不涉及选考科目。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招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和考察,具体标准和要求以招生当年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为准。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或考察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学院录取。

第十八条  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不合格。

(二)男性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小于17.1或者大于25.7,不合格。

(三)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四)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不合格。

(五)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六)脊柱、骨盆、胸廓畸形,脊柱、骨盆、胸廓的骨折史、手术史(无合并外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除外),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七)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不合格。

(八)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九)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十)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不合格。

(十一)腋臭,不合格。

(十二)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生殖器官损伤及其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十三)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十四)恶性肿瘤及病史,不合格。

(十五)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十六)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不合格。

(十七)心率小于50次/分钟或者大于110次/分钟,不合格。

(十八)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十九)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克/升,女性大于80克/升的除外),不合格。

(二十)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不合格。

(二十一)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不合格。

(二十二)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二十三)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不合格。

(二十四)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不合格。

(二十五)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不合格。

(二十六)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后遗症的除外),不合格。

(二十七)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不合格。

(二十八)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不合格。

(二十九)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不合格。

(三十)色弱,色盲,不合格。

(三十一)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不合格。

(三十二)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不合格。

(三十三)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不合格。

(三十四)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不合格。

(三十五)眩晕症,不合格。

(三十六)嗅觉迟钝,嗅觉丧失,不合格。

(三十七)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不合格。

(三十八)慢性扁桃体炎(Ⅲ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不合格。

(三十九)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不合格。

(四十)妊娠,不合格。

(四十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四十二)考生采取服用治疗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手段(如服用降血压药物、佩戴角膜塑形镜、使用身体牵引拉伸器等)弄虚作假,或者瞒报、谎报患病经历的,其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四十三)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2026年体检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终通知为准,待下发后我院会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50米跑合格标准:男性不超过9秒20厘秒,女性不超过10秒40厘秒。

(二)耐力跑(男性1000米跑,女性800米跑)合格标准:男性不超过4分35秒,女性不超过4分36秒。

(三)立定跳远合格标准:男性超过205厘米,女性超过150厘米。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合格标准:男性一分钟引体向上超过9次,女性一分钟仰卧起坐超过25个。

(五)考生采取服用违禁药物、使用辅助器械等手段弄虚作假的,其体能测评结论为不合格。

(六)本标准中的“不超过”“超过”均包含本数。50米跑、耐力跑、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50米跑、耐力跑的测试次数均为1次,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引体向上/仰卧起坐的测试次数为1次。立定跳远的测试次数为3次,取其中最佳一次成绩记录,测量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米,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2026年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终通知为准,待下发后我院会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安专业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能力、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心理条件:

聘请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专门机构,组织考生进行心理素质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我院依托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同时接收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招生简章、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录取通知书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同时通过学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公安专业选考科目:本科公安学类专业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本科公安技术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和化学”。专科专业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进行录取,不涉及选考科目。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本、专科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北京市高招办统一发布的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5分(含);报考专科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政治”和“信息技术”两门成绩须达到“合格”。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只开设英语语种的外语公共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从高考分数、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分专业录取时坚持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选考“思想政治”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若第一批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述一致。

学院认可北京市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政策性加分项目。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院对学生进行档案审核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规则,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院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工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入  学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执行。

(一)本科公安学类专业和专科专业学费:4200元/年;

(二)本科公安技术类专业(专业方向)学费:4600元/年;

(三)本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4200元/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年。

第二十九条  奖励与资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伙食补贴;学院为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评定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  学生待遇及管理:

公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中住宿,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按照《北京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中住宿,统一着装,参照《北京警察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按照《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条件,能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并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者,由市局择优录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学院网址、招生办电子邮箱及公众号:

联系电话:(010)89767080

监督电话:(010)89768421

学院网址:www.bjpc.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bjpczhaoshengban@bjpc.edu.cn

微信公众号: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文由北京高考在线团队(官方微信公众号:bjgkzx)排版编辑,内容来源于阳光高考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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