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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5-05-30 10:01|编辑: 常老师|阅读: 39

摘要

本文整理了华中师范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分享给考生们查看,低年级学生也可以提前了解。

5月份,各大高校2025年招生章程陆续公布,北京高考在线团队整理了华中师范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帮助考生们了解最新招生信息,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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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我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优师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民族班等。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领导及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类型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和各类型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各类型招生管理制度,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等。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院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且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传统高考省份按相关科目排队,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实行“3+1+2”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西藏、新疆内地高中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我校非外语专业无全国统考外语语种限制。我校提前批次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进校后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该专业大类包含的专业。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及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为:化学(公费师范生)、化学(英才班)、化学类(化学(非公费师范)、化学(基础学科创新实验班、非公费师范))、化学类(化学(智能化学)、化学(化学-生物学交叉班))、生物科学(公费师范)、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非公费师范)、生物科学(基础学科创新实验班、非公费师范))、生物科学类(生物技术、生物科学(化学-生物学交叉班))、美术学(公费师范生)、绘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

2.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体检要求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音乐学专业体检要求呼吸、发声器官、听觉器官、手指均无疾病;舞蹈学专业体检要求身体各关节及骨骼均无疾病。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学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按学年收费,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10350元/人/年;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含空调),一般为700-1500元/人/年,具体以当年公示为准。

第二十一条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声明:本文由北京高考在线团队(官方微信公众号:bjgkzx)排版编辑,内容来源于阳光高考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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