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教育部网站消息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对于学位授予单位来说,主要负责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予信息,确保信息质量等。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本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汇总、审核和报送。对本地区学位授予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针对新举措,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学位授予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这种学位授予制度,在过去对建立并维护高等教育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提高,这一学位授予体系,却在阻碍高等学校自主办学,培养有个性和特色的人才。学位证书不再由国家统一印制,是学位授予从国家承认走向学校自主授予的重要一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